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再生育一孩生育证(代码:2101)
设立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76。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二)、(三)规定。
(五)符合(一)、(二)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一)、(二)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七)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一)中第3、4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10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或证件。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